2001年1月23日淘配网,这一天是大年三十除夕夜,北京市通州区胡各庄七级村通海家具厂厂长费云到老乡施方城家中玩麻将牌,一直玩到大年初一的清晨5时40分,结束牌局,费云回到通海家具厂内的家中睡觉。进院后发现屋内亮着灯,他疑惑地走进屋里,眼前的景象让他魂飞魄散:只见妻子仰面躺在地面上,两岁的儿子仰面躺在床上,俩人的脸上有大量的血迹和刀伤,已经死亡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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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云吓得急忙跑到院外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1月24日6时20分,北京市通州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到报案:通州区胡各庄七级村通海家具厂内的家属房中,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厂长费云的妻子秦琴(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人)及两岁的儿子小辉,被人杀死在家中。
案情就是命令!分局、刑侦支队领导带领重案队、法医、技术人员和宋庄责任区刑警队侦查员,会同市局刑侦总队现场勘查大队、法医中心及胡各庄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访问。
通海家具厂位于七级村村南工业大院路西,院门朝东,院内有北房11间,西厢房8间,东厢房两间。凶杀案发生在西厢房最北面的房中,室内西南角摆放着一张双人床,床北侧有一个三开门的大衣柜,床东侧靠南墙是一张写字台。床头及靠写字台的墙上有大量喷溅的血迹。
死者秦琴,34岁,上穿蓝棉袄,下穿牛仔裤,头西脚东仰卧在双人床东侧的地面上,小辉头南脚北仰卧在双人床的里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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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门窗完好,写字台的抽屉被翻动,在院中央距大门10米远处有一台被摔坏的录像机,东厢房墙根有一把带血的黑把江龙牌斩骨刀,院门上有血迹。
两死者头、面部及四肢有锐器伤,秦琴的下颌骨被砍裂,左手有抵抗伤,右手拇指几乎被砍掉,仅存表皮相连。写字台上放有棉花和衬衣,床上有针线和剪子。显然,秦琴是在做针线活时,突然遭遇暴力而被杀害。小辉的左手被砍掉,仅表皮相连。均系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法医根据死者尸温、尸斑及胃内溶物判断:死者死亡时间在饭后两小时。
技术员在写字台中间抽屉内的练习本封面上提取到数枚血指纹,在大衣柜门上提取一枚血指纹。其中在练习本上提取的一枚血指纹为箕型纹,是左手环指所留,纹线清晰,特点稳定,有比对条件。在窗帘的两侧发现有血迹。经过检验,窗帘上的血迹与两名死者血型不符。侦查员研究后,怀疑是犯罪嫌疑人所留,分析其手上可能有伤,在拉窗帘时将血迹留在了窗帘的两侧。
经反复勘查现场和模拟实验,确定发案时间为1月23日(除夕夜)19时左右。
侦查员在访问中,惊魂未定的报案人费云讲:“昨天(23日)下午5时左右,我到老乡施方城家玩牌,半个小时后,萧北(25岁,浙江人)找我借钱,我打电话叫妻子秦琴给萧拿钱,我一直没有离开牌桌。因为是大年夜,我们玩了一夜牌淘配网,今天早上5点40分我回家睡觉。发现妻子、儿子被人杀死。我吓坏了,急忙打110电话报警。”
经过费云清点,家中存放的900多元现金不翼而飞,家里的影碟机被人扔到院里摔坏。其他物品没有损失。
胡各庄镇七级村村民郭延茂反映:“23日下午5时55分,我在村南口的十字路口碰到秦琴,我买床垫,差460元,秦琴替我垫上了,好人啊!谁知只过了一个除夕夜,这人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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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究案情时,陈队长认为:“床头靠写字台的墙上有大量喷溅的血迹,床上放有针线和剪子,写字台上有衬衫,说明在案发时,死者秦琴正在做针线活,突然遭遇暴力被人杀死。根据现场勘查和访问情况,一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案件的性质应是图财杀人或报复杀人。应以通海家具厂为中心,对厂内人员进行排查;对案发前与死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及费云一家的关系人进行访问;对周边村民及企业进行调查访问;对摸出的嫌疑人进行指纹比对。”
分局孙副分局长和刑侦支队付支队长同意了陈队长的意见,调查摸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通海家具厂共有员工21名,先后有4人辞掉工作离去。有15人于1月16日至19日返回原籍过春节,只有费云夫妇二人在厂内留守看厂。
在调查中发现厂内员工雷礼,在2000年12月因费云拖欠其工资2601元,与费云发生过口角,于1月16日离厂,返回原籍过春节。但是在通过与雷的原籍江苏省徐州市桐山县公安局联系时,得知雷于24日上午才返回家中,中间间隔了8天时间,其情可疑。
再进行深入了解时得知,案发当晚有三列车次火车在23日20时30分以后从北京发车至徐州或途经徐州。雷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遂将雷礼列为重大嫌疑人,派侦查员前往雷的原籍江苏省徐州市桐山县泰山乡下和村找雷调查、核对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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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找雷礼谈话时,雷礼讲:“16日离厂后,到大兴县的老乡那里探望,直到23日老乡放假,我俩一起乘火车回到原籍。”
经找这名老乡访问,所谈情况与雷所讲的情况一致,经指纹比对,雷的指纹与现场指纹不符,故排除了嫌疑。
经对为通海家具厂拉货的9人进行谈话淘配网,比对指纹,都予以否认。
侦查员找到当天晚上与费云及死者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和比对指纹,都被一一排除。
对七级村的8个企业、93名员工进行访问和比对指纹,亦全部排除其作案可能。对七级村的重点人口进行谈话和比对指纹,也全部排除其作案可能。
为了扩大线索,陈队长带领侦查员根据技术人员提供的发案时间,和犯罪嫌疑人手上可能有伤的情况,对胡各庄镇及相邻的宋庄镇、徐辛庄镇的企业进行调查,总计排查了400余人。
同时对现场提取的凶器江龙牌斩骨刀进行调查,查明此刀是浙江省永康县文楼厨具厂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往河北省玉田县和石家庄市。在通州区很少有代销网点,说明此刀是犯罪嫌疑人随身所带之物。
经到市局刑侦总队刑技处的指纹库比对现场血指纹,仍未发现可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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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此案陷入了僵局之中。
2月1日,侦查员在胡各庄镇古城村木器厂进行排查时,发现一名男青年来到木器厂,在厂内溜达,像是找人的样子。侦查员张海印见其左手虎口处有伤,觉得十分可疑,就将其叫住,进行盘查。
该人叫康奇江(男),21岁,是云南省威信县罗布乡簸火村人,自称到厂里看朋友,张海印当即叫康捺印了十指指纹。当问其手上的伤时,康称是骑车摔的。当支队的许副支队长对提取的400余人的十指指纹与现场提取的血指纹逐一比对时,发现康奇江的左手环指指纹与现场提取的左手环指血指纹相同,其余人员的指纹均予以否定。
为了慎重,2月4日,许副支队长将康的十指指纹与现场提取的左手环指血指纹送到市局刑侦总队刑技处进行核对,从纹型、纹线流向和对应部位的细节特征均相同,遂认定同一。
根据这一情况,专案组当即组织侦查员开展对康奇江的追捕工作。
到康的古城村暂住地抓捕时,发现康已外逃。
侦查员通过对康暂住地内租住的外地打工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到康的父亲在顺义区北小营乡家具厂内打工,1月31日康已前往顺义北小营家具厂找其父。但是当侦查员前往北小营家具厂抓捕时,再次扑空,康已离开此地外逃。
陈队长与付支队长研究后,在对顺义北小营乡家具厂康父的住处进行布控的同时,对康在京的关系人也进行调查布控。并派侦查员郗国、张海印、王东海前往康的原籍云南省威信县进行追捕。
赴云南的郗国等侦查员赶到康的原籍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康躲藏在威信县扎西镇玉京山村上坎庄的亲戚黄某家中。于是对黄家进行蹲守监控,于6日17时左右,侦查员将康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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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康奇江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他交代:
我是1998年从原籍来到北京打工的。今年春节就没打算回家过年。因为身上没钱,就想抢点钱过年。我先在胡各庄的农贸市场花10元钱买了一把黑把不锈钢斩骨刀。我知道胡各庄的一个村子有几个工厂,过春节工人都回家过年去了,只有老板等几个人看厂子。
1月23日晚7时许,我吃完晚饭后,将斩骨刀别在后腰处,坐938小公共汽车向东,在一个村口处下车,进村路左侧有个家具厂。到厂子前一看,里面有很多人,就没敢进,继续往前走,又看到一个家具厂。厂大门是对开的大铁门。我用手一推,左侧的门就开了。院子里有一间房子亮着灯,院里有一条狗,不知为什么,这狗没有叫。我就奔那亮灯的房子去了。
这时,从屋里出来一名三十多岁的女人,手里拿着一个蜂窝煤夹子,夹着一块烧乏了的煤核。见到我,惊叫了一声。我朝那女人的头上砍了一刀,她用拿煤夹子的手挡了一下,刀砍在了她的手上。我把她推进屋里,并将她摁在床上,用刀朝头上砍,砍了多少刀也记不清了。后来看到那女人不行了,才停手。怕那女人再叫,又朝那女人的嘴砍了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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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起身来看到床里头还睡着一个两岁左右的小孩,身上盖着被子。心想杀一个也是杀,杀俩也是杀,一不做,二不休,就用刀朝那孩子的头上和身上一连砍了几刀。那孩子连吭一声都没有,就在睡梦中被我杀死了。
将这母子俩杀死后,我就到处翻钱,从床边写字台柜子下边的抽屉里翻出900多元钱,出来时又顺出一台影碟机,到院子后,觉得这=机不好拿就扔在院子里啦。
借着灯光,我看到斩骨刀上有不少血,也就随手扔院子里了。出了院子,在街上打车到了古城村的暂住处。将沾上血迹的毛线衣和衬衣扔在古城村木器厂厕所的粪坑中了,洗了洗,躺下睡觉,因精神处于极度的兴奋中,实在睡不着,就叫醒同屋住的打工仔,一块儿玩麻将,一直到天亮。
后来在古城村木器厂被公安局的民警摁了指纹,我害怕了,就买火车票回原籍了。
根据康的供词,侦查员孟贺斌、贾庆国、王山水三人在古城村木器厂厕所的粪坑中,打捞出康扔掉的带血的灰色毛线衣和白衬衣各一件。
至此,证据确凿,康奇江被押进了分局的看守所。年底淘配网,被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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